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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平果县支行与黄*、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黄*、潘**、黄**、罗**、陈**、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潘**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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