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黄铁民申请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连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部分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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