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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熊**因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熊世*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2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唐**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熊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唐**与被告熊*某自愿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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