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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陈**、陈**要求宣告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陈**、陈*丙诉称,赵**,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丹山垌队006号,系申请人陈**、陈**、陈*丙之母。赵**于2012年5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赵**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赵**,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丹山垌队006号,系申请人陈**、陈**、陈**之母,于2012年5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自2012年5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陈**、陈**作为赵**之子,申请宣告赵**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宣告赵**为失踪人;

2、指定陈**为失踪人赵**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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