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秦**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秦**、秦*乙请求宣告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秦**、秦*乙诉称,罗**,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连塘村坡尾队017号,系申请人秦**、秦*乙之母亲。罗**于2010年9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罗**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罗**,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连塘村坡尾队017号,系申请人秦**、秦*乙之母亲,于2010年9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自2010年9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秦**、秦*乙作为罗**之子女,申请宣告罗**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罗**为失踪人;

二、指定秦**为失踪人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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