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刘**与被告贵港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刘**与被告贵港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刘**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刘**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为236元,由原告姚**、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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