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以及一审第三人广西恒**限公司、田阳**办公室、田阳**输局、百色**输局、广西壮**路管理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桂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