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