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贤架村委第九村民小组诉宋*、梁**、钦州市钦**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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