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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合与兴安县国有摩天岭林业总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代理审判员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担任记录。上诉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兴安县国有摩天岭林业总场的委托代理人荣**、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03)兴民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生效为前提条件,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秦代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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