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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甲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湾,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家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初开始认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潘*乙。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发生吵闹。被告好吃懒做虚荣心极强,下班后没有饭吃便辱骂原告父母,经常与人家攀比并穿戴名贵,其工资从不用于家庭开支。原告与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婚生孩子一直在原告父母家中生活并且由原告家人护理,因此,离婚后孩子跟原告比较有利。综上,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归原告抚养。

原告潘*甲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3、出生医学证,证明婚生孩子的基本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办理了二孩生育证,这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孩子就读小学二年级,从孩子成长角度来说,原、被告不适合离婚。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陈*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二孩生育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房屋转让协议,证明原告因家庭债务申请离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姻存续期间有何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3、如果离婚,婚生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负担,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本院认为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要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可作为案件参考依据。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后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潘**。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原、被告在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说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潘**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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