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陈**、陈**、陈思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海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武×××”号船舶,同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陆**用于担保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浔房权证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船舶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已依据该协议进行处理,故申请执行人解除对被执行人船舶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武×××”号船舶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陆**用于担保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浔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