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陈**、陈思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陈**、陈**、陈思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陈**名下的房地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思燃所有的位于武宣县××镇××路××巷××号住宅用地××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号:武**第××号、武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武宣县××镇××路××号住宅用地××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号:武**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与陈**共有的位于武宣县××镇××路的房产××平方米(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3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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