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海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龙**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龙**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海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李**用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陈**所有的座落于××××小区××楼。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商住楼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调解结案,申请执行人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无错误,依法应解除对其用于保全担保的财产的查封,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陈**名下座落于××××小区××楼(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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