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谢**、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以被告已将拖欠款项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新开发区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