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高**、高进、广西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以被告已将拖欠款项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4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