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4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484元,由原告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与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林**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庆和食**公司与重庆**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庆和食**公司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林**限公司与石家庄**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益**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曾**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益**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邹**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益**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