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甲、被告周*乙及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经双方协议,婚*女儿周*丙。但是自从孩子与被告生活之后,发烧、感冒、咳嗽、湿疹等小病不断,原告由于心疼女儿,便将女儿接回来扰养,从此之后未出现小病小断的情况,非常明显被告不知道小儿常见疾病相应的处理方式,且不懂得照顾孩子的方法,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在由被告抚养女儿的期间,多次阻止原告对孩子行使探视权和监护权。被告也一直忙下自己的工作,时常出差和加班,无暇顾及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女儿曾在2015年9月23日至29日患××,被告由于出差,未对女儿进行照顾。且由于小孩是女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跟随母亲生活会更加利于其身心的发育和健康成长。女儿是在原告的细心照顺下逐渐康复。所以,为使女儿能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女儿周*丁;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孩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被告在收到相关票据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民事调解书;证明原被告离婚的事实和抚养权协商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周*乙辩称,对于原告诉状所称的事实不予认可,小孩由被告抚养是原被告在到法院调解离婚之前签订了协议,以及到法院调解离婚都是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小孩的,小孩虽然偶尔生病是正常的现象,被告抚养小孩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疏于照顾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经双方协议,婚*女儿周**。现原告以自从孩子与被告生活之后,发烧、感冒、咳嗽、湿疹等小病不断,且不懂得照顾孩子的方法,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由于小孩是女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跟随母亲生活会更加利于其身心的发育和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女儿周**;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孩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被告在收到相关票据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周*戊××××年××月××日出生。同时,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周*戊××××年××月××日出生,尚不满3周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而且原、被告的婚生小孩为女孩,随母亲生活更为有利于其其身心的发育和健康成长。为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的婚生女儿周*戊(XXXX年X月XX日出生)由原告周*甲抚养。

二、被告周*乙从2016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女儿周*戊至十八周岁;女儿周*戊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被告周*乙在收到相关票据后10日内向原告周*甲支付50%。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