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州市**租赁站与广西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八步金钏**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州市**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