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卡**理有限公司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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