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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