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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