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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嘉**限公司与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嘉**限公司诉被告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廖**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蒙风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桂林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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