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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辩护人甘友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至5月4日期间,肇庆市**有限公司被人通过互联网QQ联系的方式转账诈骗了7093348.70元。被告人马**伙同“鸡镇”(真名不详,在逃)在明知是非法所得及给予20%报酬的条件下,让孙*(已判刑)、孙**(已起诉)二人到银行取款机上套取由QQ诈骗所得的一百万赃款,并在成功套取了一百万赃款后按约定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给孙*、孙**二人,而被告人马**也得到了“鸡镇”给的5000元好处费。

审理期间,被告人马**通过其亲属退出了犯罪所得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孙*和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调取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孙*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退出了犯罪所得,其受指使起居间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又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马**退出的犯罪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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