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刘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中**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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