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一淳与北海宇丰**宇丰大酒店、北海宇**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一淳与被执行人北海宇丰**宇丰大酒店、北海宇**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一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租金18325元、利息及一审诉讼费用16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前分三期将欠款付清,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01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该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只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就不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北海宇**展公司的银行存款14239元转入本院账户,该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钟一淳以偿还债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5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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