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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北海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黄**于2016年3月21日以拟与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一并撤回一审起诉申请。经本院征询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意见,被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一并撤回上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和一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该款已由上诉人黄**预交,余款33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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