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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广西容**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诉被告刘**、广西容**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16年5月5日以双方已经通过庭外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争议事项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已通过庭外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争议事项获得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广西容**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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