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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田东液化气第四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田东液化气第四门市部、第三人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与被告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田东液化气第四门市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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