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党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庭前协商,被告玉党益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