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7月16日
开庭时间:2015年9月9日
原告欧美燕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本息时止),并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28200元。被告连其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有抵押借款协议书、借条、收条、电子银行回单、他项权证等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方须承担律师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282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其洪归还原告欧美燕借款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连其洪向原告欧美燕支付律师费28200元。
案件受理费102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连其洪负担5148.5元,本院退回原告欧美燕5148.5元。
以上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