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大饲料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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