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归还欠款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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