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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有限公司与广西华盛**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柳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江*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7日,申请再审人柳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柳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自愿与被申请人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柳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柳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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