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诉被告朱*、苏州**限公司及第三人陈炼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6年1月25日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获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0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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