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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何**等与宾阳县和吉**村委会廖村经济联合社、宾阳县和吉**村委会边山村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方、何**、何**诉被告宾阳县和吉**村委会廖村经济联合社、宾阳县和吉**村委会边山村经济联合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宾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宾阳县和吉**村委会廖村经济联合社不服该判决,向南宁**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方、何**、何**于2015年11月27日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方、何**、何**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方、何**、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方、何**、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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