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与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蒙*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蒙*申请执行标的8073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蒙*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麦**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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