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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何**等与宾阳县和吉**村委会廖村经济联合社、宾阳县和吉**村委会边山村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宾阳县和吉镇燕**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廖村)因与被上诉人何方、何**、何**、一审被告宾阳县和吉镇燕山村委会边山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边山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廖村的负责人廖**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何方及其与何**、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一审被告边山村的负责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宾阳县和吉**村委会廖村经济联合社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宾阳县和吉**村委会廖村经济联合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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