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柳州**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柳州**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136元,申请执行费33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部分财产。(清单附后)。

二、申请执行人吕**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申请执行人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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