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靖西县**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原审被告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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