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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非法持有枪支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超及其辩护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10月28日15时许,宜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宜州市庆远镇锦绣祺峰小区35栋一楼梯口依法对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黄*超进行人身检查时,从其身上查获一支已上膛的仿“六四”式手枪及三发子弹。经鉴定,黄*超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超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黄*超的户籍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超违反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超系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枪支及子弹,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其自首的辩解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黄*超非法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黄**上诉称,其因本案在其弟黄*全的规劝下同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弟打电话向派出所民警报告后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

二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邱*对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性质无异议,但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上诉人黄*超在其弟黄*全的规劝下同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由其弟打电话向派出所民警报告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上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诉人的到案情节构成自首;2、上诉人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3、量刑上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之间裁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宜州市公安局城**出所民警何某冠、黄*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13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黄*超之弟黄*全给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称,其已动员黄*超投案自首,并在住所宜州市锦绣祺峰小区35栋楼下等候。民警赶到锦绣祺峰小区35栋楼下将黄*超传唤到派出所调查,黄*超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检察员并宣读了黄*全的询问笔录,黄*全陈述称,其见二哥黄*超吸毒且身上带有枪支,容易出事,即动员黄*超投案自首,黄*超同意后其即向城**出所民警报告,并称黄*超在他住所宜州市锦绣祺峰小区35栋楼下等候。后民警赶到锦绣祺峰小区35栋楼下将黄*超传唤到派出所调查。

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中查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为宜。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黄*超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黄*超及其辩护人提出黄*超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黄*全的陈述证明,黄*超因非法持有枪支一事在其弟的规劝下同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弟打电话向派出所民警报告后,其在住所楼下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到案情节符合投案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根据二审查明黄*超具有的自首情节,结合考虑辩护人及检察员的量刑意见,本院决定对原判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黄*超非法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依法予以没收;维持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黄*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撤销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上诉人黄*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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