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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中国太平洋**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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