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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