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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梁*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自愿处分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文志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文**负担;上诉人文**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依法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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