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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兴进装饰工程**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市兴进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马**、第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兴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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