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市兴进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马**、第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兴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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