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理中心与秦**、邹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理中心诉被告秦**、邹美容、桂林东**有限公司、桂林市**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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