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理中心诉被告秦**、邹美容、桂林东**有限公司、桂林市**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桂林市**理中心与文辉杰、桂林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麻**、黄**等与平果县**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平果县**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陈**、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桂林市兴进装饰工程**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蒋述平等与唐**、中国人民**司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李**、胡士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覃**等与阳**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