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世**限公司申请执行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世**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广西南**民法院委托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二初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广西世**限公司首付垫款40000元、租金垫款148450元、租金垫款利息681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后依法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4051元,申请执行费2890元。但被执行人谭*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谭*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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