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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唐**、蒋**与奚**、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唐**、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记录。上诉人廖**、蒋**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泽湖、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7元(廖**已预付),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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