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诉被告杨**、何**、黄**、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预交案件诉讼费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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