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梁**、李**、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