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诉被告黄**、黄**、梁**、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预交案件诉讼费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南宁市**初级中学与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梁**、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陆*、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陆**、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凌仙桃等与廖**、覃*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黄**、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杨*、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闸门厂、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