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闸门厂、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发闸门厂及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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